工商總局:
你局會同有關部門關于《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準,現函復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方案》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逐級落實工作目標和任務,并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保障,確保在2016年底前初步實現各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記于相對應企業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對《方案》實施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共同落實好《方案》各項任務。工商總局負責制定發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格式規范》,定期匯總發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會同有關部門對落實《方案》情況進行督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件: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8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政府部門涉企信息
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
為做好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制定本方案(以下稱《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統一歸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的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通過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給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歸集于企業名下。
(二)及時準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規定關于信息公示時限的有關要求,及時將企業信息提供給工商部門;建立動態更新的《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明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歸集的具體內容,并建立數據比對工作機制,確保所提供信息準確、全面。
(三)共享共用。鼓勵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全量使用公示系統中企業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數據價值,促進協同監管和信用約束。
二、工作目標
依托公示系統,充分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地方共享平臺,建立體系完整、責任明確、高效順暢、監督有力的工作機制,全面、及時、準確地將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產生的企業信息統一歸集于企業名下,依法向社會公示。
三、歸集內容
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是指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企業注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知識產權出質登記、商標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統計抽查檢查結果信息、企業統計年報除外)。
上述企業信息應當按照《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和《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格式規范》的要求進行歸集。
四、歸集路徑和方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實際,通過政務外網、互聯網或其他信息傳遞方式,將本地區、本部門產生或歸集的企業信息傳遞至同級工商部門,也可將企業信息通過本系統的信息通道傳遞至相應層級工商部門。工商部門將其他政府部門歸集來的企業信息通過自身信息系統傳遞至企業登記地工商部門,并記于企業名下。主要路徑和方式如下:
(一)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產生的在本地注冊登記企業的信息,提供給同級工商部門,依托公示系統,以企業基本信息為基準,由工商部門按照企業名稱、注冊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將信息記于企業名下。
(二)對企業作出相關決定的政府部門與企業不在同一行政區劃內的,相關政府部門可直接將信 |